114年1月16日晚間,法務部執行對死刑犯黃麟凱的槍決,這也是繼109年4月翁仁賢後的死刑執行。「死刑」,再次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它是伸張正義的終極手段,還是暴虐人性的延續?這一行為的象徵與功能,揭示死刑作為刑罰的複雜性,以及人類內心深處的矛盾。
美國文化評論家 蘇珊‧桑塔格(Susan Sontag)曾在其著作《旁觀他人之痛苦》中寫道:「我們感到憐憫,指的是我們感到自己不是釀造災痛者的幫兇。我們的憐憫宣告了我們的無辜清白,以及我們宛如真切的無能為力感。」這段話,顯示我們觀看他人痛苦時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我們自認無辜,另一方面,我們以某種形式參與其中,甚至可能從中獲得情感上的釋放與滿足。
死刑是國家刑罰體系中的極端手段,也是對犯罪最嚴厲的譴責。它的存在,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與社會的秩序。因此,黃麟凱的死刑執行,似乎旨在向社會表達對於惡行的「零容忍」,並以此平息公眾對重大犯罪案件的不滿與憤怒。然而,死刑的執行時機往往帶有政治性考量,極有可能是用來轉移社會注意力,或平息某些特定事件引發的輿論壓力。
同時,死刑還被視為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一種「補償」,象徵著法律對受害者的正義回應。然而,這種補償,是否能真正撫平受害者的創傷?或者,死刑僅僅是一種象徵性的安慰?這是我們應該深思的問題。
人類的天性中,蘊含著暴虐與憐憫的雙重面向。死刑既滿足了公眾對復仇的渴望,也挑動內心深處對他人痛苦的隱秘興趣。正如桑塔格所言,人類在觀看他人受苦時,既能確認自己的無辜,又能感受到自身的無能為力。死刑作為公開展示的儀式,放大了這種矛盾心理–它既是正義的象徵,也是人性暴虐的一種延續。
不可否認的是,適時執行死刑可以在短期內穩定社會情緒,轉移群眾的不滿。然而,這種「穩定」是否只是短暫的止痛劑?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是否因此被掩蓋?死刑執行的存在,是否真正有助於犯罪率的降低,或是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威懾?這些問題始終缺乏明確的答案。
另一方面,死刑的不可逆性,確實讓人對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應該廢除死刑。相反,正是因為死刑的嚴肅性與不可逆性,才使其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警示與約束。死刑並非是對人性的苛責,更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一種必要的懲罰形式,旨在對那些挑戰法律底線、犯下滔天罪行的行為給予應有的回應。只有如此,才能維護社會的道德秩序,讓所有人明白觸犯底線的代價。
死刑是正義的象徵,並非暴虐的延續。它不僅滿足社會對公平的期望,更是對傷害者明確的懲戒,對潛在犯罪者形成強大的震懾。在面對這樣的刑罰時,情感上的宣洩並非其核心目的,真正重要的是傳遞一種價值觀:當生命價值被惡行肆意踐踏時,法律必須做出果斷回應。死刑的存在,不僅是在伸張正義,更是為了警示社會,防止更多傷天害理之事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