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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孩子送回家?與將孩子送離家?爭議的社工!
來源:南華報 | 記者/作家:蔡昆凌 博士 | 發佈時間 :2024-09-13 | 20 次瀏覽: | 分享到:
據統計全台不過1,000名社工協助台灣每年近1萬多戶高風險家庭,更守護越2萬6千名兒少。其中約6千多名面臨受虐或疏忽照顧的兒少,成為需要政府緊急介入,但他們的工作最終就是法送孩子回家這個目標...




當今社工的工作繁多,也容易感到挫折,在日復一日的或許也曾懷疑自己,為什麼最後沒法送孩子回家團圓?越來越多的聲音是:被社工介入,就是離散的結局!


政府為了保護每名兒少的安全,政府有套三級預防體系,教師或民眾通報社會局後,如果案家符合第二級的高風險家庭指標,如父母入獄、罹患精神疾病而無法妥善照顧孩子,民間社工就會介入輔導;若孩子有受虐之虞,家庭完全失去功能,則進入第三級,由政府的兒少保護社工介入。


不管任何定位的社工都是以協助「家庭社會工作」的成員,他們幫助的家長讓孩子的信任與愛;畢竟沒有任何環境是比在家庭裡穩定成長是最重要的。


據統計全台不過1,000名社工協助台灣每年近1萬多戶高風險家庭,更守護越2萬6千名兒少。其中約6千多名面臨受虐或疏忽照顧的兒少,成為需要政府緊急介入,但他們的工作最終就是法送孩子回家這個目標。


基本上,當各縣市社會局接獲兒虐通報後,兒保社工出動調查,如果孩子的受虐情況嚴重,社工先將孩子帶離家庭,尋找合適的處所安置,再介入重整家庭,直到確認家庭的風險降低、足夠安全了,才送孩子回家。


過去,父母是孩子天生的照顧者,現在,孩子是國家未來的資產,國家成為孩子的保護者,社會同意政府應適時監督父母親權的行使,保障孩子在成年前能得到安全的照顧。


但「法」在何時介入家庭才是適合?在台灣,似乎只要社工介入,就是開庭安置與核發保護令,這對嗎?法官完全了解個案家庭狀況的真實性嗎?還是社工主觀的將自我意識告知法官,這一直是爭議的問題;在2003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確立兒童保護工作的法源依據後,社工得以進入家庭保護受虐兒少,將孩子帶離家庭安置,必要時由國家代行親權。


兒保社工的出現,是正確也是好的,因為他們代表公權力,將失功能家庭裡的孩子帶離後,社工被賦予重整家庭的任務,但他們得想方法盡快恢復父母的照顧能力,再把孩子送回家,這似乎完全看不出社工有做到這事,在保護令下,有機會見面溝通彼此理解嗎?這就是本「法」有爭議的地方?再者,社工的專業訓練與大量約聘雇非正式社工,對於法的不了解與濫用甚至影響法官對於相對人的誘導與不合法的唆使,甚至連會面與到家訪視了解原因都沒有,就照本宣科趕緊處理下一個案例,這樣合理合法合情乎?


只要願意認真了解問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孩子送回家」的目標會很難嗎?


以社工每月工作天數22天來看,每次案件通報後,社工訪視後,依規定必須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30日內完成評估報告,每3個月向法官評估報告;長期以來,台灣缺乏兒保社工人力,幾乎都是約聘雇臨時人員擔任,案量大、可分給每個家庭的時間相當有限,所以很陪家長一起討論去瞭解與理解去真正看見核心問題所在,所以很多原本可以短時間修復家庭關係的黃金時刻,都因為社工的誤判、主觀與讓「法」太早介入,讓原本的誤解變成家事案件甚至刑案,如果加上社會處(局)長又是政務官,督導不利,則一些臨時約聘雇社工或許會主觀的做判斷什麼是正確的處理方式與如何把握黃金時刻讓家庭情感的修復將孩子安全的帶回家勝過將孩子快速帶走的正確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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